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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科技定位追蹤監視偵查犯罪-以全球衛星定位法制為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黃清德
出版日期: 2018.12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刑事法評論第 11 期/85-104 頁
頁  數: 20 點閱次數: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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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黃清德
關 鍵 詞: GPS跟蹤監視隱私權通訊監察令狀原則法官保留
中文摘要: 警察機關偵查犯罪,為詳盡掌握個人行動位置資訊,利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 GPS)追蹤監視特定人去向,大幅提升效率並節省許多偵查人力。這些偵查措施潛藏著對人民基本權利的危害,如何在達成有效偵查犯罪與人權保障上取得平衡,值得深思。美國法上以該措施如果構成扣押搜索,則有憲法第 4 增修條文的適用,程序上必須取得法官核發的令狀;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判決認為得依刑事訴訟法「攝錄影音以外之其他特別監視目的之科技方法措施」作為採取衛星定位系統措施依據,並於刑事訴訟法新增第 163 條 f 有關長期跟監規定,規範關於長期跟監的許可要件及有權決定機關。臺灣相關法規範中,尚無明文利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偵查犯罪規定,主管機關應該參考美國與德國相關規定,盡速立法。
目  次: 壹、前言
貳、科技定位追蹤監視與基本權利
一、科技定位追蹤監視涉及的基本權利
二、臺灣法院關於全球衛星定位系統追蹤監視的見解
三、小結
參、利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偵查犯罪法制與實務的國際新動向
一、美國法院關於利用衛星定位系統偵查犯罪判決與法制
二、德國聯邦憲法法院關於利用衛星定位偵查犯罪的判決與法制
三、小結
肆、臺灣利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追蹤偵查犯罪實例與相關法制
一、利用衛星定位追蹤實例
二、相關法制
三、小結
伍、臺灣衛星定位系統偵查犯罪立法的省思--代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黃清德,論科技定位追蹤監視偵查犯罪-以全球衛星定位法制為例,月旦刑事法評論,第 11 期,85-104 頁,201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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