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GPS;跟蹤監視;隱私權;通訊監察;令狀原則;法官保留 |
中文摘要: |
警察機關偵查犯罪,為詳盡掌握個人行動位置資訊,利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 GPS)追蹤監視特定人去向,大幅提升效率並節省許多偵查人力。這些偵查措施潛藏著對人民基本權利的危害,如何在達成有效偵查犯罪與人權保障上取得平衡,值得深思。美國法上以該措施如果構成扣押搜索,則有憲法第 4 增修條文的適用,程序上必須取得法官核發的令狀;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判決認為得依刑事訴訟法「攝錄影音以外之其他特別監視目的之科技方法措施」作為採取衛星定位系統措施依據,並於刑事訴訟法新增第 163 條 f 有關長期跟監規定,規範關於長期跟監的許可要件及有權決定機關。臺灣相關法規範中,尚無明文利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偵查犯罪規定,主管機關應該參考美國與德國相關規定,盡速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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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科技定位追蹤監視與基本權利 一、科技定位追蹤監視涉及的基本權利 二、臺灣法院關於全球衛星定位系統追蹤監視的見解 三、小結 參、利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偵查犯罪法制與實務的國際新動向 一、美國法院關於利用衛星定位系統偵查犯罪判決與法制 二、德國聯邦憲法法院關於利用衛星定位偵查犯罪的判決與法制 三、小結 肆、臺灣利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追蹤偵查犯罪實例與相關法制 一、利用衛星定位追蹤實例 二、相關法制 三、小結 伍、臺灣衛星定位系統偵查犯罪立法的省思--代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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