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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刑法沒收專論-沒收新法實例系列 27/和解與發還被害人(一)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許絲捷
出版日期: 2019.04.19
刊登出處: 台灣/法務通訊第 2949 期/3-4 頁
頁  數: 2 點閱次數: 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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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法務通訊雜誌社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犯罪所得利得沒收追徵發還
中文摘要: 行為人因圖利媒介有對價之性交而獲有犯罪所得,並非自被害人處直接獲得,其後行為人與被害人和解,且已支付超過媒介有對價之性交所得數額的和解金,是否如行為人所主張,已藉由和解將犯罪所得實際發還被害人而不應再對其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目  次: 壹、爭點
貳、解析
一、發還排除沒收的封鎖效力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二、應發還被害人之情況
參、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許絲捷,刑法沒收專論-沒收新法實例系列 27/和解與發還被害人(一),法務通訊,第 2949 期,3-4 頁,2019年0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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