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無主土地;國有登記;土地總登記;占有 |
中文摘要: |
我國法院實務見解多認為,倘誤遭國有登記之土地已辦理土地總登記,所有權人得依民法第 767 條向國家請求塗銷錯誤登記並請求返還土地,且依釋字 107 號解釋,該本於所有權所為之請求,並無消滅時效限制;但倘誤遭國有登記之土地並未完成土地總登記,即認為如經辦理無主土地公告並為國有登記,原所有權人之權利即因此消滅。然無主土地為國有登記程序屬行政程序,至少包含「無主土地公告處分」以及「國有登記處分」二行政處分,依上開實務見解,該等處分就「未完成土地總登記」之土地具有消滅土地原權利人權利之效力,惟該等處分為何對於「已辦理土地總登記」之土地,卻沒有消滅土地原權利人權利之效力?未見說明,無主土地經國有登記是否會消滅土地原權利人之權利,殊值深究,為本文探究之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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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無主土地為國有土地登記之實務運作 一、無主土地為國有登記之法定程序 二、國有登記後權利人再為權利主張之爭議 (一)土地未辦理總登記,經公告為無主土地並為國有登記 (二)土地已辦理土地總登記,經錯誤公告為無主土地並為國有登記 (三)小結 參、無主土地為國有土地登記相關法令之合憲解釋 一、土地登記之效力 二、依土地法第 57 條辦理之登記 (一)土地法第 57 條及相關規定之文義 (二)土地法第 57 條之解釋 (三)未辦理土地總登記之土地是否適用同一解釋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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