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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無主土地為國有登記之效力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詹祐維
出版日期: 2019.02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223 期/60-68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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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無主土地國有登記土地總登記占有
中文摘要: 我國法院實務見解多認為,倘誤遭國有登記之土地已辦理土地總登記,所有權人得依民法第 767 條向國家請求塗銷錯誤登記並請求返還土地,且依釋字 107 號解釋,該本於所有權所為之請求,並無消滅時效限制;但倘誤遭國有登記之土地並未完成土地總登記,即認為如經辦理無主土地公告並為國有登記,原所有權人之權利即因此消滅。然無主土地為國有登記程序屬行政程序,至少包含「無主土地公告處分」以及「國有登記處分」二行政處分,依上開實務見解,該等處分就「未完成土地總登記」之土地具有消滅土地原權利人權利之效力,惟該等處分為何對於「已辦理土地總登記」之土地,卻沒有消滅土地原權利人權利之效力?未見說明,無主土地經國有登記是否會消滅土地原權利人之權利,殊值深究,為本文探究之核心。
目  次: 壹、前言
貳、無主土地為國有土地登記之實務運作
一、無主土地為國有登記之法定程序
二、國有登記後權利人再為權利主張之爭議
(一)土地未辦理總登記,經公告為無主土地並為國有登記
(二)土地已辦理土地總登記,經錯誤公告為無主土地並為國有登記
(三)小結
參、無主土地為國有土地登記相關法令之合憲解釋
一、土地登記之效力
二、依土地法第 57 條辦理之登記
(一)土地法第 57 條及相關規定之文義
(二)土地法第 57 條之解釋
(三)未辦理土地總登記之土地是否適用同一解釋
肆、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詹祐維,無主土地為國有登記之效力,萬國法律,第 223 期,60-68 頁,2019年0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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