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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行政罰法不法利得追繳規定單獨作為裁罰依據之分析-評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判字第 336 號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蔡震榮
出版日期: 2019.03.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198 期/6-8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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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蔡震榮
關 鍵 詞: 不法利得追繳法定罰鍰最高額裁罰依據
中文摘要: 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係依據專業行政法規裁處罰鍰時,授權主管機關得於違章行為人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罰鍰處分金額,不受原專業法規所定法定罰鍰最高額限制之一般總則性規定。本文將探討行政罰法不法利得追繳規定單獨作為裁罰依據之問題,並評析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判字第 336 號判決。
目  次: 壹、爭點
貳、解析
一、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之關係
二、不法利得追繳性質分析
三、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2 項不得單獨作為裁罰之依據
參、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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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震榮,行政罰法不法利得追繳規定單獨作為裁罰依據之分析-評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判字第 336 號判決,月旦法學教室,第 198 期,6-8 頁,2019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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