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僱用人;執行職務;不作為侵權;推定過失 |
| 中文摘要: |
民法第 188 條所規定之僱用人責任乃為他人負責之責任,亦即多以這項責任之成立不以僱用人之侵權行為為必要,僱用人對受僱人之求償權因而乃以全部求償為內容。而近幾年來由於新聞報導與法院相關裁判,令人不禁對僱用人侵權責任釋義結構進行反思。本文以下擬先提出實例,而後於請求權方法解說案例之中提出僱用人侵權責任之體系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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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問題與實例提出 貳、實例解說 一、受僱人乙負侵權責任 二、僱用人甲不作為侵權 三、受僱人執行職務之內建限制—職務本身、場域與時間 四、仍可能舉證推翻過失推定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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