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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由無因債務承認契約談無因行為與其原因之關係-以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重再更(一)字第 1 號民事判決及其歷審判決為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葉新民
出版日期: 2019.03.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81 期/25-34 頁
頁  數: 10 點閱次數: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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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葉新民
關 鍵 詞: 法律行為之原因無因行為無因債權契約無因債務承認契約惡意抗辯
中文摘要: 對於無因債務承認契約乃所謂無因債權契約的一種類型,對此問題,我國學者教授二十年前之巨著早有深入且完整的討論,本無庸本文再多為贅言,惟如今我國實務似仍未能掌握其意義,以致判決結果莫衷一是,本文所討論的案例亦為典型,故此再闢篇幅以釐清之。
目  次: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壹、問題所在
貳、法律行為與其原因
一、有因行為與無因行為之意義
二、原因的意義
三、無因性原則的意義
參、無因債務承認契約與其原因
一、無因債務承認契約的緣起
二、無因債務承認契約的原因
三、基於原因關係之抗辯
肆、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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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新民,由無因債務承認契約談無因行為與其原因之關係-以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重再更(一)字第 1 號民事判決及其歷審判決為例,月旦裁判時報,第 81 期,25-34 頁,2019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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