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總額沒收;販賣毒品;圖利;證券交易法;銀行法 |
中文摘要: |
詐欺銷售商品之犯罪所得計算究應以銷售額為準?抑或應扣除 5% 的加值營業稅?抑或應以所施詐術手段之後及具關連性之產品銷售價額為準?本文以下將做探討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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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壹、沒收新制施行前之成本扣除見解 一、販賣毒品 二、圖利罪 三、金融犯罪 貳、沒收新制施行後之成本扣除見解 一、圖利罪 二、(加重)內線交易罪 三、小結 參、對總額沒收原則之學者意見 肆、總額沒收原則與二階段審查法的關連 一、本案檢視二階段審查法 二、試以德國新修正二階段審查法演練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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