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監察人;商標權;股東會;議事錄;董事會決議;禁止侵害請求權 |
中文摘要: |
董事會為公司治理之核心,為充分確認公司之合法有效運作,自應嚴格要求董事會之召集程序、決議內容要符合法律規定。本文將就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33 號民事判決來探討說明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標移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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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壹、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民商訴字第 41 號民事判決 貳、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度民商上字第 8 號民事判決 參、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33 號民事判決 評析 壹、商標非公司之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一、移轉商標不致使公司停止營業或影響事業不能成就 二、公司名稱在於識別企業之主體性 貳、董事會議應作成議事錄與分發各董事 一、系爭董事會與歷次董事會議議事錄格式有異 二、無移轉系爭商標之必要性 參、系爭董事會決議違反公司法無效 一、有利害關係之董事應迴避參與表決 二、商標權為財產權 三、有董事未出席系爭董事會 四、應合法通知監察人參與系爭董事會 肆、系爭商標權移轉契約對甲公司不生效力 伍、禁止侵害商標請求權 一、商標權之移轉登記為對抗要件 二、移轉系爭商標請求權 三、意思表示請求權執行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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