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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標移轉要件-評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33 號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洲富
出版日期: 2019.03.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81 期/45-53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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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洲富
關 鍵 詞: 監察人商標權股東會議事錄董事會決議禁止侵害請求權
中文摘要: 董事會為公司治理之核心,為充分確認公司之合法有效運作,自應嚴格要求董事會之召集程序、決議內容要符合法律規定。本文將就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33 號民事判決來探討說明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標移轉要件。
目  次: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壹、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民商訴字第 41 號民事判決
貳、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度民商上字第 8 號民事判決
參、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33 號民事判決
評析
壹、商標非公司之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一、移轉商標不致使公司停止營業或影響事業不能成就
二、公司名稱在於識別企業之主體性
貳、董事會議應作成議事錄與分發各董事
一、系爭董事會與歷次董事會議議事錄格式有異
二、無移轉系爭商標之必要性
參、系爭董事會決議違反公司法無效
一、有利害關係之董事應迴避參與表決
二、商標權為財產權
三、有董事未出席系爭董事會
四、應合法通知監察人參與系爭董事會
肆、系爭商標權移轉契約對甲公司不生效力
伍、禁止侵害商標請求權
一、商標權之移轉登記為對抗要件
二、移轉系爭商標請求權
三、意思表示請求權執行
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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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洲富,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標移轉要件-評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33 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81 期,45-53 頁,2019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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