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辨識行為能力;控制行為能力;職權上訴 |
中文摘要: |
本文所探討案例乃屬社會相當矚目的案件,當事人隨機殺害毫無抵抗能力的兒童,且行為的手段相當粗殘,造成社會上相當程度的憤慨情緒。而當事人以罹患疾病,作為對其所為行為的抗辯,乃生行為人因有身心障礙的情況時,是否得以適用刑法減輕的規定,作為避免處以死刑的事由?對此有爭議者,乃在行為人於行為時的身心狀態,是否符合刑法第 19 條第 2 項所要求的基礎事由,以得以使其成為限制責任能力人,而具備有法定刑責減輕的事由?其問題的癥結點,似乎應從行為人為行為時,其身心狀態是否有所缺陷,而使其確實與常人有異,作為判斷適用責任減輕規定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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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案例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壹、身心狀況作為限制責任能力事由判斷 貳、不利益變更的疑慮 一、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適用 二、職權上訴應有的限制 參、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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