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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三審判決不利益變更原則的適用-評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3357 號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柯耀程
出版日期: 2019.04.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82 期/44-50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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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柯耀程
關 鍵 詞: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辨識行為能力控制行為能力職權上訴
中文摘要: 本文所探討案例乃屬社會相當矚目的案件,當事人隨機殺害毫無抵抗能力的兒童,且行為的手段相當粗殘,造成社會上相當程度的憤慨情緒。而當事人以罹患疾病,作為對其所為行為的抗辯,乃生行為人因有身心障礙的情況時,是否得以適用刑法減輕的規定,作為避免處以死刑的事由?對此有爭議者,乃在行為人於行為時的身心狀態,是否符合刑法第 19 條第 2 項所要求的基礎事由,以得以使其成為限制責任能力人,而具備有法定刑責減輕的事由?其問題的癥結點,似乎應從行為人為行為時,其身心狀態是否有所缺陷,而使其確實與常人有異,作為判斷適用責任減輕規定的依據。
目  次: 案例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壹、身心狀況作為限制責任能力事由判斷
貳、不利益變更的疑慮
一、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適用
二、職權上訴應有的限制
參、評析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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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耀程,三審判決不利益變更原則的適用-評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3357 號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82 期,44-50 頁,2019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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