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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勞安法的安全管理責任與刑法注意義務的根據-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821 號刑事判決評析
編著譯者:
洪兆承
出版日期:
2019.04.15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法學雜誌
/
第 288 期
/142-153 頁
頁 數:
11
點閱次數:
964
下載點數:
4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洪兆承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勞動安全衛生法
;
職業安全衛生法
;
雇主責任
;
注意義務
;
保證人地位
中文摘要:
本文針對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821 號判決中,關於注意義務根據的判旨進行評析後,認為本案雖屬過失不作為犯,但最高法院可能是因為認為保證人地位的判斷與注意義務有無的判斷相同,故沒有特別討論行為人是否有保證人地位。而在注意義務根據的判斷上,最高法院雖然會區分刑法的注意義務與行政法規(本案是勞安法第 5 條的雇主責任)的違反,但也有如同本案一般,以行政法規的目的限縮刑法注意義務根據的判決。本文推測在本案中,最高法院限縮處罰範圍的原因,並提出自己的見解,希望能夠找出一個既能限縮處罰範圍,又不至於產生太多副作用的方法。
目 次:
壹、序論
貳、案件事實
參、判決要旨
肆、評析
一、本判決的構造與可能發生的問題
二、注意義務與作為義務的關係
三、注意義務的根據
四、對判決結論的進一步質疑
伍、結論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5、276 條 (107.06.13 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 條 (107.06.13 版)
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 1、2、5、8、28、31 條 (91.06.12 版)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6、40 條 (102.07.03 版)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24、281 條 (98.10.13 版)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24、281 條 (103.07.01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1974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1550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2321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4019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484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821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3466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1 年度台上字第 3927 號 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度易字第 3612 號 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剖析「不純正不作為業務過失犯構成要件」-評台中地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八三一號判決和台中高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五四八號判決
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
醫事刑法/過失不作為犯之結果歸責-切除腫瘤成植物人案之評釋
刑事法上的商品製造人責任
不作為之過失犯-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六一二號刑事判決
過失之不純正不作為犯-簡評臺灣高等法院一○二年度醫上訴字第十一號
論護理師之作為義務與注意義務-評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二二號刑事判決
醫療刑法上「過失的不純正不作為犯」討論-兼評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度醫上更(一)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論過失不作為犯的「注意義務」與「作為義務」之關係-從「結果迴避義務」的理論發展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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