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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違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之行政不法到刑事不法之跨越問題-與談文章
編著譯者:
蔡震榮
出版日期:
2019.04.28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366 期
/87-93 頁
頁 數:
4
點閱次數:
445
下載點數:
1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蔡震榮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食品安全
;
抽象危險犯
;
具體危險犯
;
行政不法
;
刑事不法
中文摘要:
《違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之行政不法到刑事不法之跨越問題》此篇文章的最後結論,認為摻雜或者是添加物,要先用行政上的處罰先作為前端,然後前端不足的話,再用這個「致生生命、身體危害」,也就是說用第 49 條第 2 項來做規範,而不是直接用第 15 條的這個方式來做判斷,本文贊同。立法上將第 44 條與第 49 條第 1 項重複規定,是立法輕忽了行政主管機關應有行政管制措施之裁量權,導致因行政罰法第 26 條刑事優先原則,架空了第 44 條行政主管機關管制措施之採取。而有關 GHP 的規定導出刑事罰部分,本文持不同意見。
目 次:
壹、前言:《食安法》的相關規範
貳、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之區分
參、抽象危險犯與預防措施(刑事不法與行政不法)
肆、小結
相關法條: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8、15、16、44、45、46、47、48、49 條 (108.04.17 版)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 第 30、31 條 (103.11.07 版)
行政罰法 第 26 條 (100.11.23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105 年度第 18 次刑事庭會議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風險社會中的抽象危險犯與食安管制-「攙偽假冒罪」的限定解釋
違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之行政不法到刑事不法之跨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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