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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違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之行政不法到刑事不法之跨越問題-與談文章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蔡震榮
出版日期: 2019.04.28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366 期/87-93 頁
頁  數: 4 點閱次數: 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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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蔡震榮
關 鍵 詞: 食品安全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犯行政不法刑事不法
中文摘要: 《違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之行政不法到刑事不法之跨越問題》此篇文章的最後結論,認為摻雜或者是添加物,要先用行政上的處罰先作為前端,然後前端不足的話,再用這個「致生生命、身體危害」,也就是說用第 49 條第 2 項來做規範,而不是直接用第 15 條的這個方式來做判斷,本文贊同。立法上將第 44 條與第 49 條第 1 項重複規定,是立法輕忽了行政主管機關應有行政管制措施之裁量權,導致因行政罰法第 26 條刑事優先原則,架空了第 44 條行政主管機關管制措施之採取。而有關 GHP 的規定導出刑事罰部分,本文持不同意見。
目  次: 壹、前言:《食安法》的相關規範
貳、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之區分
參、抽象危險犯與預防措施(刑事不法與行政不法)
肆、小結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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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震榮,違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之行政不法到刑事不法之跨越問題-與談文章,台灣法學雜誌,第 366 期,87-93 頁,2019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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