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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商標權利耗盡例外之正當事由/智財法院 100 刑智上易 42 號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楊智傑
出版日期: 2019.04.28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366 期/157-162 頁
頁  數: 6 點閱次數: 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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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楊智傑
關 鍵 詞: 商標權利耗盡防止變質受損或其他正當事由重新包裝
中文摘要: 本文將藉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42 號刑事判決,探討商標權人能否主張,授權期間被授權人所製造的劣質產品,多年後仍在市場流通,會貶損該商標所代表品質之形象,亦即貶損該商標之信譽,而主張為商標法第 36 條第 2 項後段之商標權利耗盡例外之正當事由?
目  次: 裁判摘要
相關法條
相關裁判
關鍵字
裁判簡評
壹、比較歐盟共同體商標及重要判決
一、歐洲共同體商標規則
二、將藥品重新包裝構成禁止其商業流通之正當事由
(三)在包裝外盒上貼新標籤,沒有拆過原包裝,不構成正當事由
貳、台灣商標權力耗盡原則例外之範圍
一、防止發生變質、受損或其他正當事由
二、本案判決簡評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楊智傑,商標權利耗盡例外之正當事由/智財法院 100 刑智上易 42 號刑事判決,台灣法學雜誌,第 366 期,157-162 頁,2019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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