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商標權利耗盡;防止變質受損或其他正當事由;重新包裝 |
中文摘要: |
本文將藉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42 號刑事判決,探討商標權人能否主張,授權期間被授權人所製造的劣質產品,多年後仍在市場流通,會貶損該商標所代表品質之形象,亦即貶損該商標之信譽,而主張為商標法第 36 條第 2 項後段之商標權利耗盡例外之正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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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裁判摘要 相關法條 相關裁判 關鍵字 裁判簡評 壹、比較歐盟共同體商標及重要判決 一、歐洲共同體商標規則 二、將藥品重新包裝構成禁止其商業流通之正當事由 (三)在包裝外盒上貼新標籤,沒有拆過原包裝,不構成正當事由 貳、台灣商標權力耗盡原則例外之範圍 一、防止發生變質、受損或其他正當事由 二、本案判決簡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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