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噪音;生活安寧;人格利益;排除妨害;請求禁止;容忍限度;噪音管制標準 |
中文摘要: |
關於對包含生活噪音在內之氣響侵入之禁止及慰撫金之損害賠償的請求,向來係以民法第 793 條及第 195 條第 1 項為根據,並已累積有相當數量的實務案例可供參考。惟士林地院 103 訴 953 號判決除於判決理由中提及第 793 條及第 800 條之1為請求禁止之根據外,亦對原告依據第 18 條第 1 項請求排除侵害之主張,表示「居住安寧屬於民法第 18 條第 1 項所保護之人格利益」,開啟了對禁止氣響侵入之請求的另一途徑,別具意義,值得進一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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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裁判摘要 相關法條 相關裁判 關鍵字 裁判簡評 一、本判決之意義 二、「不作為」訴訟之請求權基礎 三、「容忍限度」之意義 (一)考量要素 (二)「噪音管制標準」之機能 四、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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