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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噪音」之排除與「容忍限度」-士林地院 103 訴 953 號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洸岳
出版日期: 2019.04.28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366 期/163-166 頁
頁  數: 5 點閱次數: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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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陳洸岳
關 鍵 詞: 噪音生活安寧人格利益排除妨害請求禁止容忍限度噪音管制標準
中文摘要: 關於對包含生活噪音在內之氣響侵入之禁止及慰撫金之損害賠償的請求,向來係以民法第 793 條及第 195 條第 1 項為根據,並已累積有相當數量的實務案例可供參考。惟士林地院 103 訴 953 號判決除於判決理由中提及第 793 條及第 800 條之1為請求禁止之根據外,亦對原告依據第 18 條第 1 項請求排除侵害之主張,表示「居住安寧屬於民法第 18 條第 1 項所保護之人格利益」,開啟了對禁止氣響侵入之請求的另一途徑,別具意義,值得進一步探討。
目  次: 裁判摘要
相關法條
相關裁判
關鍵字
裁判簡評
一、本判決之意義
二、「不作為」訴訟之請求權基礎
三、「容忍限度」之意義
(一)考量要素
(二)「噪音管制標準」之機能
四、小結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陳洸岳,「噪音」之排除與「容忍限度」-士林地院 103 訴 953 號判決,台灣法學雜誌,第 366 期,163-166 頁,2019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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