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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適法無因管理和不適法無因管理之分界
編著譯者:
向明恩
出版日期:
2019.04.15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法學教室
/
第 199 期
/12-16 頁
頁 數:
4
點閱次數:
882
下載點數:
1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向明恩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適法無因管理
;
不適法無因管理
;
管理事物之承擔
中文摘要:
在工程契約履行過程中,有發生承攬人自行就契約約定範圍外之工作為施作,該承攬人自行施作之部分,若定作人未為變更指示,也未就承攬人自行變更施作之部分為同意,更於契約約定中明確表示,該自行施作部分非屬契約約定之部分,承攬人自無法依契約請求報酬或請求返還費用。但承攬人自行施作之工項,是為定作人之利益而管理時,承攬人得否依無因管理之法律關係,請求定作人返還其所支付之費用?
目 次:
壹、爭點
貳、問題討論
一、適法無因管理和不適法無因管理之區分
二、問題之檢討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72、174、176、177、179、180 條 (104.06.10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2190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984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36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52 年度台上字第 3083 號 民事
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2184 號 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上易字第 136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無因管理與強迫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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