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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從矯正社會工作觀點論緩起訴基金之運用與效能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鄭瑞隆
出版日期: 2009.12
刊登出處: 台灣/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第 12 期/41-51 頁
頁  數: 11 點閱次數: 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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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鄭瑞隆
關 鍵 詞: 緩起訴基金緩起訴處分節省司法資源犯罪預防矯正社會工作服務人群修復式正義
中文摘要: 為了節省司法資源及讓檢察官成為調節審判案件的樞紐,也讓非重大的案件能有轉向的可能,減低對法庭或訴訟資源浪費的衝擊,在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 至之 3 增定檢方於犯罪偵查階段可以執行緩起訴處分,法務部非常積極研議緩起訴制度,讓案件進入法庭之前即能有相當可能性獲得轉向,此制度落實了刑事政策的彈性化,也可節省司法資源讓司法人員專心去處理比較棘手或重大的案件。
目  次: 壹、前言
貳、台灣緩起訴處分制度的實施與執行原則
貳、檢察實務工作者的觀點:從過去到現在
參、人群服務方案管理(management of human service programs)的原則
肆、矯正社會工作(correctional social work)的專業觀點
伍、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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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瑞隆,從矯正社會工作觀點論緩起訴基金之運用與效能,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第 12 期,41-51 頁,200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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