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緩起訴基金;緩起訴處分;節省司法資源;犯罪預防;矯正社會工作;服務人群;修復式正義 |
中文摘要: |
為了節省司法資源及讓檢察官成為調節審判案件的樞紐,也讓非重大的案件能有轉向的可能,減低對法庭或訴訟資源浪費的衝擊,在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 至之 3 增定檢方於犯罪偵查階段可以執行緩起訴處分,法務部非常積極研議緩起訴制度,讓案件進入法庭之前即能有相當可能性獲得轉向,此制度落實了刑事政策的彈性化,也可節省司法資源讓司法人員專心去處理比較棘手或重大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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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台灣緩起訴處分制度的實施與執行原則 貳、檢察實務工作者的觀點:從過去到現在 參、人群服務方案管理(management of human service programs)的原則 肆、矯正社會工作(correctional social work)的專業觀點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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