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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海商法第 69 條第 2、第 4 款海上運送人法定免責事由解釋與適用-兼評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海商上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編著譯者:
賴煥升
出版日期:
2019.03
刊登出處:
台灣/
全國律師
/
第 23 卷 第 3 期
/40-55 頁
頁 數:
16
點閱次數:
374
下載點數:
6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賴煥升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法定免責事由
;
船舶適航性
;
貨物照管義務
;
海上風險
;
天災
中文摘要:
本文以運送人天災與海上風險法定免責事由之解釋與適用為中心,佐以海上運送國際公約與相關航運習慣,茲就其相關議題為論述。
目 次:
壹、前言
貳、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海商上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一、上訴人主張摘要
二、被上訴人主張摘要
三、法院判決摘要
參、運送人法定免責事由之適用前提
一、適航性義務概說
二、適航性之舉證責任
三、適航性與國際安全管理規章
四、適航性與貨物照管義務
肆、天災與海上風險
一、國際海上運送公約就運送人法定免責事由之規定
二、海上風險之適用範圍
三、天災之適用範圍
伍、代結論-簡評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海商上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一、船舶適航性宜以具體事實認定
二、本案應屬第 69 條第 4 款天災之適用範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84、297、299、634、663、664 條 (104.06.10 版)
民事訴訟法 第 282-1 條 (107.11.28 版)
保險法 第 53 條 (108.01.16 版)
海商法 第 62、63、69、70、132 條 (98.07.08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19 年上字第 2345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76 年度台上字第 1858 號 民事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1372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2095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1 年度台上字第 572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551 號 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海商上更(一)字第 2 號 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海商上字第 2 號 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海商更字第 1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海上運送之適航性-比較英國法
海上貨櫃運送人強制責任事由之研究-以德國法為中心
鹿特丹規則與我國海商法回應之探討
自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74 號民事判決論商業照管義務暨適航性之區分
海上運送人法定免責事由之研究-以國際海上運送公約為中心
適航性之研究
論疲勞風險管理系統對國際安全管理規章之影響-以船員適航性之判斷標準為中心
國際安全管理規章對海上運送人責任之影響-兼論最高法院 100 年臺上字第 1951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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