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公害污染;損害賠償;身體權;健康權;損害 |
中文摘要: |
所謂身體權,是以保持肉體組織完全為內容之權利,包括體外之軀體與四肢,體內之器官與牙齒,一旦破壞人體之完整性,即構成對身體之侵害;健康權則是以保持內部機能完全為內容之權利,包括生理機能與心理機能。而對於長年誤食污染水域中之有毒水產,導致體內血液戴奧辛濃度偏高,對此是否有身體健康權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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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壹、民法損害概念之新挑戰 貳、第一類型-已罹癌或罹病之巨觀損害 一、法院見解 二、本文見解 參、第二類型-細胞或次細胞層級之微觀損害 一、法院見解 二、本文見解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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