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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新型人身損害概念-從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3 號民事判決「戴奧辛污染案」談起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志正
出版日期: 2019.06.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84 期/27-39 頁
頁  數: 13 點閱次數: 1050
關 鍵 詞: 公害污染損害賠償身體權健康權損害
中文摘要: 所謂身體權,是以保持肉體組織完全為內容之權利,包括體外之軀體與四肢,體內之器官與牙齒,一旦破壞人體之完整性,即構成對身體之侵害;健康權則是以保持內部機能完全為內容之權利,包括生理機能與心理機能。而對於長年誤食污染水域中之有毒水產,導致體內血液戴奧辛濃度偏高,對此是否有身體健康權之損害?
目  次: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壹、民法損害概念之新挑戰
貳、第一類型-已罹癌或罹病之巨觀損害
一、法院見解
二、本文見解
參、第二類型-細胞或次細胞層級之微觀損害
一、法院見解
二、本文見解
肆、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吳志正,新型人身損害概念-從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3 號民事判決「戴奧辛污染案」談起,月旦裁判時報,第 84 期,27-39 頁,2019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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