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安寧緩和條例;病人自主權利法;預立醫療決定 |
中文摘要: |
病人自主權利法在 2019 年 1 月 6 日正式實施後,仍然存在著許多問題亟待解決問題例如預立醫療決定變更必須以書面方式完成而非以當下意願為優先;醫療機構或醫師免除刑事、行政責任及部分民事責任立法條文內容錯誤;所謂「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在立法實施後卻遲遲尚未公告。台北市指定 9 家醫院供民眾諮詢,僅市立聯合醫院在上路第一天開診,部分醫院連門診表都尚未出爐等亂象卻層出不窮,值得立法院與衛福部深切檢討。 人們雖然無法選擇出生時的命運,但是自從病人自主權利法正式實施後,我們可以表達對死亡的安排,當我們為了「生存權」而努力奮鬥的同時,我們可以在特定的條件下預立醫療決定的方式,為自己留下「死亡權」的意願表達,才能夠圓滿地為「人性尊嚴」畫下一個完美的休止符—「知生又知死,達觀過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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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安寧緩和的歷史與引進 一、安寧緩和的歷史 二、台灣引進安寧緩和醫療 參、病人自主權利 肆、世界各國病人自主權之發展 伍、「病人自主權利法」公布後施行前 一、借鏡《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經驗 二、凝聚社會上對於告知主體與時機之共識 陸、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病人自主權利法之異同 一、《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病人自主權利法》之比較 二、預立醫療決定之落實 柒、我國病人自主權利法之配套措施 捌、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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