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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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文化憲法的意義(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依仁
出版日期: 2019.07.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雜誌第 291 期/108-138 頁
頁  數: 30 點閱次數: 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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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依仁
關 鍵 詞: 文化憲法部門憲法精神活動供需衝突融合自主性釋義學憲法一體性
中文摘要: 因法益性質與規範重點各異,憲法典、理論與實務提供不同之規範依據。本於憲法基本權正當性與民主正當性,以權利賦予和國家任務的規範方式,向文化提供保障與其實現規範。權利保障旨在從人性尊嚴立場,維護關懷認同與思維識見之精神活動。基本國策則以維繫國家存續、滿足公益與其全體國民精神生活前提為主。至其二者間關係,以文化憲法的原則調和。其內涵厥為國家實現文化事項的輔助性;在事理與身分上謹守中立,勿妨害價值關懷的自主決定;與講究狀態多樣化之維護。各自從不同功能面向共同型構文化法益的維護與發揚。
目  次: 壹、前言
貳、文化之概念
參、文化與國家之關係
肆、文化憲法之提倡與內涵
(以下刊載本期)
伍、文化憲法之構成:權利保障層面
陸、文化憲法之構成:國家任務層面
柒、文化憲法的基本原則
捌、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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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依仁,文化憲法的意義(下),月旦法學雜誌,第 291 期,108-138 頁,2019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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