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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傳達錯誤的勞保老年給付申請-評析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判字第 360、518、648 號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李玉君
出版日期: 2019.07.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雜誌第 291 期/158-170 頁
頁  數: 13 點閱次數: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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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李玉君
關 鍵 詞: 勞工保險老年一次金給付老年年金給付傳達錯誤
中文摘要: 最高行政法院這三則判決之爭點在於勞保局以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拒絕 3 位被保險人因其投保單位傳達錯誤,申請更正為按月領取老年給付,是否違誤?針對此一爭點,本文從幾個前提問題釐清出發,運用法律解釋方法對爭議條文進行釋義,進而以比例原則檢視勞保局與最高行政法院見解之合法性與合憲性,最後並觀察勞保局老年給付核付之實務運作,得出以下結論:
勞工保險為基於憲法委託而建立之社會保險制度,旨在落實勞工生活之保障,此乃勞保局適用法律時之前提。被保險人勞保老年給付為憲法財產權保障之範疇。投保單位依勞保條例對勞工保險整體的運作以及被保險人權益,扮演不可或缺之角色。當適用勞保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發生傳達錯誤時,運用法律解釋之方式,其解決之途徑有二:一為類推適用民法第 89、90 條規定,容許被保險人撤銷錯誤傳達之意思表示,並更正為正確之意思表示;其二則將投保單位視為勞保局行政助手之地位,依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行政處分誤寫時申請更正的方式處理。其次,依釋字第 766 號解釋之見解,相對於社會保險年金給付乃請領人憲法保障之財產權,行政成本乃非重要公益,故不得以此限制被保險人因傳達錯誤而申請老年給付方式之變更,否則將無法通過比例原則之檢視。最後,經瞭解勞保局實務運作發現,本案癥結問題在於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 49 條,因此建議刪除該條細則,回歸勞保條例第 29-1 條規定,本案問題即可迎刃而解。
目  次: 壹、案例事實
貳、案件爭點
參、兩造當事人主張
肆、判決理由
伍、評析
陸、一個實務運作的觀察-代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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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君,傳達錯誤的勞保老年給付申請-評析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判字第 360、518、648 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 291 期,158-170 頁,2019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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