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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司法詢問員的證據法問題(一)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李佳玟
出版日期: 2019.09.12
刊登出處: 台灣/法務通訊第 2970 期/3-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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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法務通訊雜誌社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司法詢問員證據能力兒童心智障礙者證詞
中文摘要: 立法者之所以引入施行於英美的司法詢問,是基於人權公約的要求,讓兒童與身心障礙者可在自身程序中擔任證人,為自己爭取權利。但考量到兒童及身心障礙者之性侵害案件的特殊性,立法者因此參酌英美弱勢證人的規定,引入司法詢問員。以提升司法專業的方式,兼顧弱勢證人司法程序權益,以及證言的憑信性。司法詢問員制度究竟對於臺灣實務有多少幫助尚待觀察與評估,本文希望對比美國的施行狀況,為臺灣這個正式上路不到 2 年的制度,提供適用上的建議。
目  次: 壹、前言
貳、美國司法詢問的發展與證據法爭議
一、發展背景
二、證據法爭議
(以下待續)
參、臺灣司法詢問的發展與證據法爭議
一、發展背景
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7 條的相關爭議
肆、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李佳玟,司法詢問員的證據法問題(一),法務通訊,第 2970 期,3-4 頁,2019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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