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攙偽假冒;食品溯源管理;自主管理;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犯 |
| 中文摘要: |
台灣在這幾年來,由於食安事件頻傳,致使立法者不斷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尤其是將刑罰加重。只是在不斷加重的同時,卻常忽略立法最基本的法律明確性之要求。甚至面對食安事件裡,最受重視的攙偽假冒罪,也從具體危險犯轉成抽象危險犯,既打破了先行政後刑罰的制裁體系,也使刑罰成為食安預防的前階手段。惟這種將最後手段用為解決前端問題,實是將刑罰視為萬能,更屬一種錯置。即便撇開此不談,對於攙偽假冒若未有對人體健康危害之虞,是否仍應加以處罰,也是這幾年於刑事司法爭論不修的議題。而在此問題爭論不休的同時,於 2013 年,食安法所增加的溯源管理義務,到底會對攙偽假冒罪的成立,產生如何的影響,本文即以此為開始,並於最後連結至頂新豬油案為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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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溯源管理的法律依據 一、自主管理之義務 二、溯源管理之義務 參、食品溯源管理與食安法第 49 條第 1 項的刑事處罰 一、食安法第 49 條第 1 項的構成要件及其問題 二、溯源管理義務與攙偽假冒罪 三、靠大法庭統一見解的可能性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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