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不完全給付;物之瑕疵擔保;自始瑕疵;嗣後瑕疵 |
| 中文摘要: |
最高法院 77 年第 7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中提到:「出賣人就其交付之買賣標的物有應負擔保責任之瑕疵,而其瑕疵係於契約成立後始發生,且因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所致者,則出賣人除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外,同時構成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由此引發一項問題:買賣標的物之瑕疵係於契約成立時已存在,出賣人是否構成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本文藉最高法院 103 台上 2631 號及 105 台上 2245 號判決試探討此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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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事實摘要 相關法條 相關裁判 關鍵字 裁判摘要 裁判簡評 一、問題之起源:最高法院 77 年第 7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二、過去最高法院之見解 三、買賣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不完全給付之關係 四、不完全給付債務不履行責任之構成要件 五、出賣人是否負有給付無瑕疵物之義務? 六、出賣人之「可歸責」 七、瑕疵給付與加害給付 八、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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