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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買賣標的物之自始瑕疵與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評最高院 103 台上 2631 號及 105 台上 2245 號判決
編著譯者:
黃松茂
出版日期:
2019.07.14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371 期
/261-269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1297
下載點數:
3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黃松茂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不完全給付
;
物之瑕疵擔保
;
自始瑕疵
;
嗣後瑕疵
中文摘要:
最高法院 77 年第 7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中提到:「出賣人就其交付之買賣標的物有應負擔保責任之瑕疵,而其瑕疵係於契約成立後始發生,且因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所致者,則出賣人除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外,同時構成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由此引發一項問題:買賣標的物之瑕疵係於契約成立時已存在,出賣人是否構成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本文藉最高法院 103 台上 2631 號及 105 台上 2245 號判決試探討此一問題。
目 次:
事實摘要
相關法條
相關裁判
關鍵字
裁判摘要
裁判簡評
一、問題之起源:最高法院 77 年第 7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二、過去最高法院之見解
三、買賣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不完全給付之關係
四、不完全給付債務不履行責任之構成要件
五、出賣人是否負有給付無瑕疵物之義務?
六、出賣人之「可歸責」
七、瑕疵給付與加害給付
八、結論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227 條 (88.04.21 版)
民法 第 225、227、230、235、264、309、348、354、356、359、360、364、365、492、634 條 (108.06.19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77 年度第 7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2631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2437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2245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77 年度台上字第 1989 號 民事
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1112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1691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1811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民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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