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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高院 101 上易 146 號民事判決
編著譯者:
歐陽勝嘉
出版日期:
2019.07.14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371 期
/271-289 頁
頁 數:
18
點閱次數:
492
下載點數:
7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歐陽勝嘉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定型化契約
;
審閱期間
;
定型化契約條款構成契約內容
;
猶豫期間
;
拋棄審閱期間
;
訴訟外自認
;
事實確認
;
審閱期間之舉證責任
中文摘要:
在實務上常有消費者為求迅速締約而拋棄審閱期間之情事。又於一些案例中,企業經營者雖於締約前已交付契約書於消費者,但卻未達主管機關公告之審閱期間者,實務上亦試圖透過各種解套方式,使無不公平情事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得以適用。本文將參酌我國及德國學說與實務之見解,試圖由審閱期間之制度目的出發,對於拋棄審閱期間與違反審閱期間後之法律適用問題做簡單的討論,並就消費者於契約上就其已獲得審閱期間所為之確認之實體法及訴訟法上效力為一定的闡釋,以求對於我國審閱期間規定之解釋與適用做出貢獻。
目 次:
裁判摘要
相關法條
相關裁判
關鍵字
裁判簡評
一、前言
二、審閱期間之制度目的
(一)賦予消費者以可期待之方式獲知條款內容之機會
(二)思慮、猶豫期間之功能?
三、違反審閱期間之法律效果
(一)違反部分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
(二)不構成契約內容之條款嗣後發生規範效力
(三)契約漏洞之填補
四、拋棄及確認審閱期間
(一)拋棄審閱期間
(二)消費者確認已獲得合理審閱期間之聲明
五、本案簡評
六、結論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8 條 (104.12.30 版)
民法 第 324 條 (108.06.19 版)
民事訴訟法 第 222、341 條 (107.11.28 版)
銀行法 第 131 條 (108.04.17 版)
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 第 47、55 條 (90.05.15 版)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 15 條 (106.11.08 版)
消費者保護法 第 4、5、11-1、12、13、14、17-1、19 條 (104.06.17 版)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92.07.08 版)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第 12 條 (107.08.20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137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2097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1400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256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1678 號 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168 號 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上易字第 146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台財融字第 87398403 號
消保法字第 095000156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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