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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刑法沒收專論-沒收新法實例系列 29/犯罪所得沒收程序之參與-以經緩起訴之犯罪行為人為例(三)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朱庭儀
出版日期: 2019.09.20
刊登出處: 台灣/法務通訊第 2971 期/4-6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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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法務通訊雜誌社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犯罪所得沒收檢察官緩起訴
中文摘要: 我國刑事訴訟法針對沒收所設第三人參與制度,實係為可能被宣告沒收之人提供若干程序保障而定,然而孰為在此應受程序保障之第三人,目前我國實務認定寬廣不一,是究竟第三人應該涵括之範圍為何,即為本文所欲討論之重點。本文擬先擱置連帶沒收與否之討論,而僅著重探究程序法上可參與刑事沒收程序(無論主體或客體程序)之第三人為何。
目  次: 壹、爭點:經緩起訴之犯罪行為人於犯罪所得沒收程序之角色
貳、參與人之範圍
一、典型之參與人: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2 項之人
二、其他參與人
(一)(廣義)共犯
(二)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之犯罪行為人
(三)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之犯罪行為人之繼承人
(以下刊載本期)
參、我國裁判現況:低估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2「第三人」之範圍
肆、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朱庭儀,刑法沒收專論-沒收新法實例系列 29/犯罪所得沒收程序之參與-以經緩起訴之犯罪行為人為例(三),法務通訊,第 2971 期,4-6 頁,2019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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