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犯罪所得;沒收;檢察官;緩起訴 |
中文摘要: |
我國刑事訴訟法針對沒收所設第三人參與制度,實係為可能被宣告沒收之人提供若干程序保障而定,然而孰為在此應受程序保障之第三人,目前我國實務認定寬廣不一,是究竟第三人應該涵括之範圍為何,即為本文所欲討論之重點。本文擬先擱置連帶沒收與否之討論,而僅著重探究程序法上可參與刑事沒收程序(無論主體或客體程序)之第三人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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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爭點:經緩起訴之犯罪行為人於犯罪所得沒收程序之角色 貳、參與人之範圍 一、典型之參與人: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2 項之人 二、其他參與人 (一)(廣義)共犯 (二)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之犯罪行為人 (三)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之犯罪行為人之繼承人 (以下刊載本期) 參、我國裁判現況:低估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2「第三人」之範圍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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