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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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非婚生子女之認領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戴東雄
出版日期: 1984.06
刊登出處: 台灣/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 13 卷 第 2 期/253-25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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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戴東雄
關 鍵 詞: 認領婚生子女血親關係婚姻關係受胎否認之訴
中文摘要: 關於婚生子女之否認,對於受民法第一○六三條第一項婚生推定之子女,得依同條第二項,以受胎期間內未與妻同居為理由,由夫向子女住所地之法院提出婚生子女否認之訴訟,但必須於子女出生後一年內為之,期以保護子女安定之生活。此婚生否認之訴,依現行法規定祗能由夫提起,妻無此權利。惟行政院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鑑於妻不得提出否認之訴,不僅有違夫妻平等之原則,而且有時錯失子女尋找真正生父之權利,故民法第一○六三條增列妻亦得提起該否認之訴。
目  次: 一、事實關係
二、討論之重點
(一)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
(二)婚生子女之否認
(三)非婚生子女之認領
(四)認領之不得撤銷
(五)認領之否認
(六)認領請求之限制
(七)非婚生子女之準正
三、問題解說
四、問題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戴東雄,非婚生子女之認領,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13卷第2期,253-259頁,1984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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