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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公法上合同行為之可爭訟性-以公立大學校長遴選事件為例(上)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文貴
出版日期: 2019.09.12
刊登出處: 台灣/司法周刊第 1969 期/2-3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1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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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陳文貴
關 鍵 詞: 行政合同行為行政契約行政協定訟爭性
中文摘要: 行政合同行為與行政契約性質不同,基於現行法律缺乏行政合同行為之概念與規範,學術上亦乏善可陳,可參考之論述幾乎未見,實務上亦採取拒絕適用審查之保守見解,導致權利受影響之相對人訴諸訴訟救濟之途徑求助無門,行政權濫用致戕害法律創設獨立制委員會之立法目的,可以片面否決獨立制委員會所為決議之現象存在。本文乃以行政合同行為之概念為出發,參酌民事法上合同行為之概念與訴訟制度,藉此拋磚引玉,除針對上開實務見解予以評析外,並兼論與此一概念相當,先前在政壇上引起軒然大波之「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事件」,從憲法保障訴訟權以及立法目的之觀點,加以分析並提出本文之看法,供行政訴訟實務及將來立法時之參考。
目  次: 壹、前言
貳、合同行為之概念
參、行政合同行為
一、多數人為同一之意思表示
二、與行政協定之概念不同
三、具訟爭性的行政合同行為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肆、行政合同行為之救濟可能性
一、訴訟權保障不足
二、建立準行政處分之概念
三、提起撤銷訴訟之法理
四、兼論大學自治之範圍
(一)爭議緣起
(二)大學法第 9 條與比較法觀點
伍、訴權主體與行政法院審查之範圍
陸、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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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貴,論公法上合同行為之可爭訟性-以公立大學校長遴選事件為例(上),司法周刊,第1969期,2-3頁,2019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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