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行政合同行為;行政契約;行政協定;訟爭性 |
中文摘要: |
行政合同行為與行政契約性質不同,基於現行法律缺乏行政合同行為之概念與規範,學術上亦乏善可陳,可參考之論述幾乎未見,實務上亦採取拒絕適用審查之保守見解,導致權利受影響之相對人訴諸訴訟救濟之途徑求助無門,行政權濫用致戕害法律創設獨立制委員會之立法目的,可以片面否決獨立制委員會所為決議之現象存在。本文乃以行政合同行為之概念為出發,參酌民事法上合同行為之概念與訴訟制度,藉此拋磚引玉,除針對上開實務見解予以評析外,並兼論與此一概念相當,先前在政壇上引起軒然大波之「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事件」,從憲法保障訴訟權以及立法目的之觀點,加以分析並提出本文之看法,供行政訴訟實務及將來立法時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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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合同行為之概念 參、行政合同行為 一、多數人為同一之意思表示 二、與行政協定之概念不同 三、具訟爭性的行政合同行為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肆、行政合同行為之救濟可能性 一、訴訟權保障不足 二、建立準行政處分之概念 三、提起撤銷訴訟之法理 四、兼論大學自治之範圍 (一)爭議緣起 (二)大學法第 9 條與比較法觀點 伍、訴權主體與行政法院審查之範圍 陸、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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