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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無人車致人於死的刑事究責之疑難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景欽
出版日期: 2019.08.14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373 期/57-6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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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吳景欽
關 鍵 詞: 自動駕駛無人車監督沙盒自動車倫理軌道車矛盾法人
中文摘要: 於人工智慧當道的現代,關於汽車駕駛,自然也成為被廣泛運用的一環。而在各國積極發展自動駕駛的同時,現行法制,顯然不足以因應,致使各國,也包括台灣在內,皆採取所謂監督沙盒的模式,來進行實驗階段的過渡法制。只是在這種試驗性質的法規範框架下,雖能免除某些行政法規範,但若發生事故,卻無法免除民、刑事責任。面對如此的問題,到底在該如和進行刑事究責,就成為本文想初步探討的主題。
目  次: 壹、前言
貳、自動駕駛的功用與分級
一、人工智能的普及化與自動車的產生
二、運作原理
三、自動車的優勢與問題
(一)自動車所帶來的利益
(二)自動車所可能產生的問題
四、自動駕駛的分級
參、自動車的倫理問題
一、軌道車的矛盾
(一)軌道車難題
(二)刑法的處理
二、無人車的必然思考
(三)倫理有辦法程式化嗎
參、自動駕駛的法律因應
一、自動駕駛與監督沙盒
(一)監督沙盒與法律保留原則
(二)創新實驗條例的問題
二、交通法規的因應
肆、刑事法的究責
一、傳統的刑法架構
(一)以駕駛人為究責核心
(二)集體責任的限制
(三)分級化的究責處理
二、第五級完全自駕車的刑事究責
(一)駕駛人、汽車製造者與程式設計者的關係
(二)究責主體
(三)因果關係的找尋
(四)主觀的認定
三、自動駕駛肇事的歸責困難
伍、對企業體直接為刑事究責的可能性
一、司法論-日本福知山線事故的刑事究責為例
(一)日本福知山線事故對企業高層之刑事究責
(二)現行架構難以對組織體究責
二、立法論-以英國組織過失致死與殺人罪法為例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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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無人車致人於死的刑事究責之疑難,台灣法學雜誌,第373期,57-68頁,2019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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