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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和解判斷與其衍生的新機制-比較法上的觀察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藍瀛芳
出版日期: 2016.06.30
刊登出處: 台灣/仲裁第 103 期/2-24 頁
頁  數: 23 點閱次數: 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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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仲裁條款提付仲裁和解判斷和解判斷調解仲裁的結合仲裁程序終止
中文摘要: 單純仲裁條款的當事人在開始仲裁程序後,如果在判斷做成前,自行和解或是經調解人促成和解時,得請求仲裁庭將此和解轉變成判斷。這種判斷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所形成,而非經仲裁程序獲得的仲裁庭共識。這種判斷的成立要件與效力問題皆是值得探討的內容。本文循比較法的資訊,就和解判斷在近二、三十年來形成與立法的內容,予以觀察。在其相關的發展資訊中,也可另觀察到當事人在事前未有仲裁條款存在,當然不可能開始任何仲裁程序,可是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和解時,也得約定提付仲裁,並選定原調解人為仲裁人將其和解轉變成判斷。這是由和解判斷衍生的新機制。文內的後部分即將和解判斷在最近衍生的一些新類型,做說明的內容。
英文關鍵詞: arbitration clausesubmissionsettlementawardaward by consentmediation-arbitration [Med-Arb or Arb-Med]termination of arbitral proceedings
目  次: 一、引述
二、和解判斷的意義
三、關於和解判斷的立法
四、成立和解判斷的條件問題
五、和解判斷的性質
六、和解判斷的國際效力
七、和解判斷衍生的一些新機制
八、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藍瀛芳,和解判斷與其衍生的新機制-比較法上的觀察,仲裁,第 103 期,2-24 頁,2016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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