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利益迴避;說明義務;實質董事;擬制利害關係人;實質利害關係人 |
| 中文摘要: |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負責人與公司間具有委任關係,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不得利用公司之資金、資本、資產、資源或資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故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負責人本身即可認定為公司之關係人,其理甚明。公司法第 206 條第 2 項及第 4 項特別針對董事設有說明義務及利益迴避規範,且其適用範圍除董事自身外,亦包括擬制利害關係人,但是否亦應包括法人股東與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實質董事及實質利害關係人,則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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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爭點 貳、解析 一、董事之利益迴避規範及說明義務 二、董事利益迴避規範之射程範圍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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