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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董事之利益迴避規範及射程範圍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王志誠
出版日期: 2019.07.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202 期/21-2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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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王志誠
關 鍵 詞: 利益迴避說明義務實質董事擬制利害關係人實質利害關係人
中文摘要: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負責人與公司間具有委任關係,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不得利用公司之資金、資本、資產、資源或資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故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負責人本身即可認定為公司之關係人,其理甚明。公司法第 206 條第 2 項及第 4 項特別針對董事設有說明義務及利益迴避規範,且其適用範圍除董事自身外,亦包括擬制利害關係人,但是否亦應包括法人股東與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實質董事及實質利害關係人,則有疑義。
目  次: 壹、爭點
貳、解析
一、董事之利益迴避規範及說明義務
二、董事利益迴避規範之射程範圍
參、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王志誠,董事之利益迴避規範及射程範圍,月旦法學教室,第202期,21-24頁,2019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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