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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未成年人婚後對其子女親權之行使與離婚後協議對子女親權之行使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戴東雄
出版日期: 2019.08.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203 期/68-78 頁
頁  數: 10 點閱次數: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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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戴東雄
關 鍵 詞: 兩願離婚夫妻財產制日常家務代理親權行使親權協議
中文摘要: 本文例題主要目的在於探討未成年人與成年人結婚之要件為何、未成年人婚後之親權行使及離婚後之行為能力。即未成年人與成年人結婚之效力如何?二人於婚後如何約定夫妻財產制及其約定之效力為何?於生育子女後,未成年之一方能否單獨行使對未成年子女之親權?夫妻之一方因日常家務代理所生之債務,應如何負責清償?二人兩願離婚時,未成年之父母一方,就其共同子女行使親權之協議,應否需要得其父母之同意,抑或自行為之,始能生效?
目  次: 壹、爭點
貳、問題解析
一、未成年人與成年人結婚之效力如何?
二、夫妻之一方未成年者,單獨與成年之他方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之效力如何?
三、夫妻一方未成年者,對其所生之子女能否單獨行使保護教養之親權?
四、日家務代理與家庭生活之關係如何?未成年之夫妻一方,因日常家務代理所生之債務,應如何負清償責任?
五、未成年之夫妻一方,於兩願離婚時,能否單獨與成年之他方協議由何人對其子女由行使親權?
六、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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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東雄,未成年人婚後對其子女親權之行使與離婚後協議對子女親權之行使,月旦法學教室,第 203 期,68-78 頁,2019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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