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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民事類實務導讀(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801 號民事判決等 6 則裁判之說明)
編著譯者:
陳忠五
出版日期:
2019.09.28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376 期
/195-206 頁
頁 數:
13
點閱次數:
927
下載點數:
5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陳忠五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不當得利
;
無法律上原因
;
少數股東之保護
;
損害賠償
;
過失相抵
;
分管契約之消滅
;
耕地租約
中文摘要: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801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834 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854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2074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2223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2346 號民事判決等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或見解,在理論或實務上具有重要意義,特別說明如下:
一、鄰地所有人除得請求土地所有人「支付償金」及「價購土地」外,是否另得依民法第 179 條規定,請求土地所有人返還其占用越界部分土地期間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二、公司召開股東會,決議以現金逐出少數股東方式與他公司合併,其決議程序如有違反的情形,其決議效力如何?三、雇主經勞工事前同意,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致勞工因此受有損失者,勞工事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項規定,起訴請求雇主損害賠償時,雇主得否依民法第 217 條規定,抗辯勞工的事前同意,係就損害的發生或擴大與有過失,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四、變賣共有土地判決確定後,實際尚未變賣前,原分管契約是否仍繼續存在?五、耕地租約無效,係當然無效,不待出租人主張,即當然向後失其效力。六、土地法第 103 條規定所謂之房屋,自指住屋與供營業用之房屋而言,不以自住或供住宅使用為限。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71、179、192、193、217、309、796-1、820 條 (108.06.19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54 年台上字第 1528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2074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2356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5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801 號 判決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854 號 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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