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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美國發明人認定及錯列發明人之後果-判決研究與比較臺灣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楊智傑
出版日期: 2019.07
刊登出處: 台灣/專利師第 38 期/27-57 頁
頁  數: 24 點閱次數: 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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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楊智傑
關 鍵 詞: 發明人共同發明人不正行為重大性
中文摘要: 本文想要藉由美國專利法上對於認定共同發表人之標準,瞭解究竟何者可被列名為共同發明人。法院判決認為,必須對發明之構思具有重要貢獻者,方足以列名為發明人。究竟哪些情況下,研究參與者的貢獻會被認為「不重要」。本文將透過判決研究,瞭解在何種情境下,法院會認為發明參與者之貢獻不重要。本文將研究有關美國發明人認定及錯列發明人之後果等判決,並與台灣相關判決研究作比較。
目  次: 壹、前言
貳、發明人之認定標準
一、發明人認定標準
二、貢獻不重要之案例
參、錯列發明人之更正與後果
一、更正發明人資訊訴訟
二、將使專利無效或無法實施
肆、台灣判決分析
一、付諸實施不屬於共同發明人
二、主持計畫指示研究方向非共同發明人?
三、不重視真正發明人為誰
伍、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楊智傑,美國發明人認定及錯列發明人之後果-判決研究與比較臺灣,專利師,第 38 期,27-57 頁,2019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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