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發明人;共同發明人;不正行為;重大性 |
中文摘要: |
本文想要藉由美國專利法上對於認定共同發表人之標準,瞭解究竟何者可被列名為共同發明人。法院判決認為,必須對發明之構思具有重要貢獻者,方足以列名為發明人。究竟哪些情況下,研究參與者的貢獻會被認為「不重要」。本文將透過判決研究,瞭解在何種情境下,法院會認為發明參與者之貢獻不重要。本文將研究有關美國發明人認定及錯列發明人之後果等判決,並與台灣相關判決研究作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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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發明人之認定標準 一、發明人認定標準 二、貢獻不重要之案例 參、錯列發明人之更正與後果 一、更正發明人資訊訴訟 二、將使專利無效或無法實施 肆、台灣判決分析 一、付諸實施不屬於共同發明人 二、主持計畫指示研究方向非共同發明人? 三、不重視真正發明人為誰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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