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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食安法中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簡評高院臺南分院 105 上字第 215 號民事判決
編著譯者:
林誠二
出版日期:
2019.08.28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374 期
/115-123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1403
下載點數:
3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林誠二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非財產上之損害
;
人格權
;
食品安全衛生
;
損害賠償
;
慰撫金
中文摘要:
對於構成侵權責任之成立要件後,被害人應得就其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害請求損害賠償,此固無疑義。然而,被害人得否就因侵權行為所生之非財產上損害請求賠償?現行法似設有更嚴格之規定,亦即民法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或慰撫金,除旅遊契約所生時間浪費之損害賠償,條文文字中多以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加以規範及限制。
目 次:
事實摘要
爭點
文章導覽
關鍵字
判決要旨
一、就上開爭點,本判決之原審(第一審)認定
二、本判決之承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亦認定
簡評
一、侵權責任成立要件中之「侵害權利」與「發生損害」
二、現行法中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成立要件
三、食安法中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伍、結論
伍、結論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95 條 (88.04.21 版)
民法 第 18、19、184、191-1、194、195、227-1、514-8、977、979、988-1、999、1056 條 (108.06.19 版)
著作權法 第 85 條 (108.05.01 版)
消費者保護法 第 4、7、47、51、55 條 (104.06.17 版)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19 條 (107.05.23 版)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56 條 (108.06.12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50 年台上字第 1114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975 號 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消上字第 1 號 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5 年度上字第 215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食品安全事件之消費者損害賠償
食安消保團體訴訟中慰撫金之量定/彰化地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64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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