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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公寓大廈法定空間所設停車位分管契約之效力/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上更(一)字第 93 號
編著譯者:
許政賢
出版日期:
2019.08.28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374 期
/125-130 頁
頁 數:
5
點閱次數:
1205
下載點數:
20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許政賢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強制或禁止規定
;
效力規定
;
取締規定
;
分管契約
中文摘要:
本文所引判決涉及建商違反建築法規定,將法定空間,擅自變更為停車位,並出售予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時,其法律效力為何之問題,在社會生活中似屬常見,具有高度實務價值。法院認為自建商購得停車位,足以認定在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間成立分管契約,應取得停車位之專用權。同時,本件重要爭點在於:系爭停車位分別位於法定空間,乃不符竣工圖核定之停車位,則該分管契約是否無效?此項爭點之判斷,涉及民法第 71 條之適用。
目 次:
事實摘要
裁判簡評
相關法條
相關裁判
關鍵字
實務簡評
一、案例爭議
二、民法第 71 條之適用
(一)問題之重要性
(二)判斷標準之歧異性
(三)類似案例之不同判斷
三、結語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36.01.01 版)
民法 第 71 條 (108.06.19 版)
建築法 第 73、91 條 (100.01.05 版)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9 條 (105.11.16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726 號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1620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2247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1443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2055 號 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上更(一)字第 93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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