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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參與犯罪組織罪與加重詐欺罪的競合-評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066 號刑事判決
編著譯者:
蔡聖偉
出版日期:
2019.08.15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法學雜誌
/
第 292 期
/181-191 頁
頁 數:
10
點閱次數:
1453
下載點數:
40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蔡聖偉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競合
;
行為單數
;
夾結作用
;
繼續犯
;
加重詐欺
中文摘要:
加入電信詐騙集團所構成的「參與犯罪組織罪」具有繼續犯的屬性。該罪和行為人於參與期間為該組織所違犯的詐欺罪之間存在著何種競合(罪數)關係,是個難題。而詐騙集團成員往往會不斷地違犯詐欺罪,使得問題又更形複雜。這裡涉及到應否承認「夾結效果」的問題。依本判決,參與犯罪組織罪與行為繼續期間為該組織所違犯的(單次)犯罪間應成立想像競合;但若行為人為組織所違犯的犯罪有數罪,就無法透過參與犯罪組織罪串連在一起成立想像競合,而應先讓參與犯罪組織罪與首次的加重詐欺罪成立想像競合,之後再與餘罪成立實質競合。本文對此提出了部分贊同、部分反對的看法。
目 次:
壹、本案事實
貳、法律爭點
參、判決理由
肆、評析
一、關於三人以上共同違犯詐欺罪的加重事由
二、參與犯罪組織罪與為該組織違犯之他罪間的競合關係
三、關於繼續行為的夾結效果
四、否定夾結後的三種處理模式
五、結論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1、55、222、321、339-4 條 (108.06.19 版)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 1、2、3 條 (107.01.03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76 年台上字第 7210 號 刑事判例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1806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2476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917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417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066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2457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78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1880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3494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6726 號 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7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8 號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犯罪階層理論(上)
數罪併罰之修正與檢討
加重詐欺及參與犯罪組織之法律適用-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066 號刑事判決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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