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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法官的合憲解釋權限與聲請釋憲義務-從一件移送被誘人出國的有罪確定判決談起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孟皇
出版日期: 2019.10.28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378 期/55-76 頁
頁  數: 20 點閱次數: 1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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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孟皇
關 鍵 詞: 略誘罪移送被誘人出國罪親權法律明確性原則罪刑相當原則
中文摘要: 由於略誘罪在構成要件的文字中並未限定行為主體,依照司法實務的一貫見解,但有父或母一方使未成年子女脫離他方親權行使,即該當本罪;如果有移送未成年子女出國的情況,更可能成立刑法第 242 條第 1 項的移送被誘人出國罪。現行司法實務對於略誘罪、移送被誘人出國罪的解釋適用,是有討論餘地的;縱使承審法官認為成立犯罪,這2罪是否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罪刑相當原則,而有義務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也值得探究。當然,這其中包括事實審法官於個案所適用的法律,認為文義不清楚或涵攝過廣,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時,是否可以作限縮解釋而不聲請違憲宣告?如果司法實務一貫見解,事實審法官還可以自己作限縮解釋而不聲請違憲宣告?聲請釋憲時,是否應以依解釋適用該法律的結果,被告應判決有罪,為其前提要件?以下本文將一一申論之。
目  次: 壹、問題緣起
一、犯罪事實摘要
二、問題意識
貳、略誘罪、移送被誘人出國罪的保護法益與立法沿革
一、略誘罪、移送被誘人出國罪的保護法益
二、略誘罪、移送被誘人出國罪的立法沿革
三、小結
參、法官的合憲解釋權限與聲請釋憲義務
一、各級法院法官的合憲解釋權限
二、各級法院法官的聲請釋憲義務
三、小結
肆、略誘罪、移送被誘人出國罪有違法律明確性與罪刑相當原則
一、刑罰規範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與罪刑相當原則
二、略誘罪、移送被誘人出國罪的構成要件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三、略誘罪、移送被誘人出國罪的刑罰
伍、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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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孟皇,法官的合憲解釋權限與聲請釋憲義務-從一件移送被誘人出國的有罪確定判決談起,台灣法學雜誌,第 378 期,55-76 頁,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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