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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誘罪;移送被誘人出國罪;親權;法律明確性原則;罪刑相當原則 |
中文摘要: |
由於略誘罪在構成要件的文字中並未限定行為主體,依照司法實務的一貫見解,但有父或母一方使未成年子女脫離他方親權行使,即該當本罪;如果有移送未成年子女出國的情況,更可能成立刑法第 242 條第 1 項的移送被誘人出國罪。現行司法實務對於略誘罪、移送被誘人出國罪的解釋適用,是有討論餘地的;縱使承審法官認為成立犯罪,這2罪是否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罪刑相當原則,而有義務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也值得探究。當然,這其中包括事實審法官於個案所適用的法律,認為文義不清楚或涵攝過廣,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時,是否可以作限縮解釋而不聲請違憲宣告?如果司法實務一貫見解,事實審法官還可以自己作限縮解釋而不聲請違憲宣告?聲請釋憲時,是否應以依解釋適用該法律的結果,被告應判決有罪,為其前提要件?以下本文將一一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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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問題緣起 一、犯罪事實摘要 二、問題意識 貳、略誘罪、移送被誘人出國罪的保護法益與立法沿革 一、略誘罪、移送被誘人出國罪的保護法益 二、略誘罪、移送被誘人出國罪的立法沿革 三、小結 參、法官的合憲解釋權限與聲請釋憲義務 一、各級法院法官的合憲解釋權限 二、各級法院法官的聲請釋憲義務 三、小結 肆、略誘罪、移送被誘人出國罪有違法律明確性與罪刑相當原則 一、刑罰規範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與罪刑相當原則 二、略誘罪、移送被誘人出國罪的構成要件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三、略誘罪、移送被誘人出國罪的刑罰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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