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遺產分割;處分遺產;提領存款;不當得利;扣還 |
| 中文摘要: |
繼承人中之一人於被繼承人死後,提領被繼承人存款,未必發生清償之效果,共同繼承人仍有向銀行請求清償之可能。若該提領人該當債權之準占有人,銀行之給付發生清償效力,則遺產中的消費寄託返還請求權消滅;共同繼承人得向提領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本判決肯定此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得作為遺產分割之標的,進而類推適用第 1172 條扣還之規定,優先將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分配」給提領存款之繼承人,使其不得再自其他遺產受分配,結果上簡化了其他遺產的共有關係,也減少該提領存款之繼承人的支付能力不足造成其他繼承人無法全額受償的風險。在紛爭統合解決及遺產公平分配之角度言,本判決之作法均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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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事實摘要 裁判理由 相關法條 相關裁判 關鍵字 實務簡評 一、繼承人中之一人單獨提領被繼承人存款之效果 二、「代償財產」是否為遺產分割之標的 三、不當得利債權的分割方式 四、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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