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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民事類實務導讀(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985 號民事判決等 3 則裁判之說明)
編著譯者:
陳忠五
出版日期:
2019.10.28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378 期
/125-134 頁
頁 數:
11
點閱次數:
759
下載點數:
4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陳忠五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侵害名譽權
;
言論自由
;
新聞自由
;
合理查證義務
;
注意程度
;
優先承買權
中文摘要: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985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2452 號民事判決與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2324 號民事判決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或見解,在理論或實務上具有重要意義,特別說明如下:
一、因發表言論致侵害他人名譽權或隱私權的爭議事件,社會生活中層出不窮,媒體或網路事業競爭激烈,傳播內容往往以極力吸引閱聽大眾注意為、主要目的,在被害人係演藝界或政治界等公眾人物時,相關爭訟更多,成為目前實務上的重要紛爭類型之一。二、出租人出賣基地時,非基地承粗人、依法對基地無優先購買權之人,向出租人表明有意優先購買,出租人不察予以同意,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其基地買賣契約及移轉基地所有權的物權契約,是否仍屬有效?同樣情形,如發生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清算程序中的拍賣,法院選任的清算程序管理人,因對於優先購買權是否存在的認定有誤,致同意實際並無優先購買權之人優先購買者,結論有無不同?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22 條 (36.01.01 版)
民法 第 184、195、205、216、226、227、323、426、426-2、535 條 (108.06.19 版)
民事訴訟法 第 2、25、538 條 (107.11.28 版)
強制執行法 第 51、78 條 (108.05.29 版)
土地法 第 83、104 條 (100.06.15 版)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17 條 (91.05.15 版)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37 條 (107.08.10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580 號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985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424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585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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