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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送達效力與救濟途徑之探討-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796 號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蔡震榮
出版日期: 2019.10.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205 期/6-8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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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蔡震榮
關 鍵 詞: 利害關係相反送達逾期停留確認之訴
中文摘要: 臺灣男與中國大陸人士之原告離婚後,移民署查依「申請依親居留原因消失」規定,於處分書廢止前核發與原告之居留許可並註銷居留證,並於附註欄告知原告辦理出境事宜,該書面之行政處分送達處所為原告配偶住居所在地,惟原告並未出境,嗣一年後出境時,經移民署告知有逾期停留情事,並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87 條之 1 規定,處原告最高罰鍰新臺幣 1 萬元。本文將探討以下爭點:一、書面之行政處分送達處所為原告配偶住居所在地,對利害關係相反之人為送達,是否合法送達?二、針對未完成送達之處分,原告提起確認之訴是否適法?三、如在先之處分不生效,則在後之處分是否繼續有效,兩者之間的關聯為何?
目  次: 壹、爭點
貳、案例之解析
一、廢止居留處分之送達有無生效
二、原告對此提確認之訴適法性
三、原處分 1 與原處分 2 構成多階段關係
參、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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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震榮,送達效力與救濟途徑之探討-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796 號判決,月旦法學教室,第 205 期,6-8 頁,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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