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利害關係相反;送達;逾期停留;確認之訴 |
中文摘要: |
臺灣男與中國大陸人士之原告離婚後,移民署查依「申請依親居留原因消失」規定,於處分書廢止前核發與原告之居留許可並註銷居留證,並於附註欄告知原告辦理出境事宜,該書面之行政處分送達處所為原告配偶住居所在地,惟原告並未出境,嗣一年後出境時,經移民署告知有逾期停留情事,並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87 條之 1 規定,處原告最高罰鍰新臺幣 1 萬元。本文將探討以下爭點:一、書面之行政處分送達處所為原告配偶住居所在地,對利害關係相反之人為送達,是否合法送達?二、針對未完成送達之處分,原告提起確認之訴是否適法?三、如在先之處分不生效,則在後之處分是否繼續有效,兩者之間的關聯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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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爭點 貳、案例之解析 一、廢止居留處分之送達有無生效 二、原告對此提確認之訴適法性 三、原處分 1 與原處分 2 構成多階段關係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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