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第三審;自為判決;法律審;事實審;證據調查 |
| 中文摘要: |
前台北市議員被控於 2000 年收受賄款向捷運局施壓關說人事案,歷次下級審均判有罪,最高法院以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329 號判決認為:全案其他被告均獲無罪確定,無從認定該匯款不是借貸,也難認關說人事有收賄的對價,逕自判決無罪定瓛,輿論譁然。本案有兩個重要程序爭議,若不釐清,將深深影響往後刑事第三審之功能及審判範圍。第一,當最高法院認為高等法院認定事實違法時,是否只能以撤銷發回方式糾正?或最高法院可逕依據書面資料,以沒有對價關係為由,改判無罪?第二,最高法院承辦庭可能為避免本案久懸,欲自為判決,是否應經言詞辯論程序?本文分別從相關法條立法理由、學說、外國立法例及實務見解探討這二個問題,本案最高法院改判無罪後,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已提起非常上訴。期待最高法院慎思明辨後對上開問題提出統一見解,讓最高法院以後遇到類似情形能有所依循,並平息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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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第三審可否因作不同事實認定而改判無罪 一、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及立法理由 二、相關學說 三、外國立法例 四、我國實務見解 五、本案最高法院見解 六、本文見解 參、第三審若欲自行改判,應否先行言詞辯論程序? 一、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及立法理由 二、相關學說 三、外國立法例 四、我國實務見解 五、本文見解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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