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專利侵害;損害;具體損害理論;合理權利金法;侵害所得利益法 |
中文摘要: |
為滿足專利侵害賠償責任的成立要件,又有鑑於損害舉證的困難,法院於是創設出「侵害人因侵害之行為受有利益時,其利益額即『推定』為權利人所受之損害額」的規則,而智慧財產法院近年已多次於其判決中使用此推定,雖然司法實務為滿足損害要件而創設此推定規則確是用心良苦,惟其仍欠缺較為穩固的法理基礎。職是,重新思考侵權行為的損害概念應是當前法學界的不可迴避的任務,本文的目的即在透過德國法的經驗,試圖再建構損害在專利侵害責任規範中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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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壹、問題所在 貳、傳統損害概念的不足 參、損害概念的重新建構 一、損害與損害賠償的區辨 一、專利侵害案件中的損害概念 肆、專利侵害的損害概念與其賠償方法的關聯性 一、合理權利金法的法律性質 二、侵害所得利益賠償請求權的雙重意義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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