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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醫藥用途請求項及其專利有效性爭議-以明確性為中心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秉訓
出版日期: 2019.10
刊登出處: 台灣/專利師第 39 期/128-14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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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陳秉訓
關 鍵 詞: 專利醫藥用途請求項明確性新穎性
中文摘要: 本文首先分析醫藥用途請求項的內涵,並舉例兩個實務個案。接著,本文引用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民專上字第 35 號民事判決及其上訴審判決,並介紹美國法實務,以闡述醫藥用途請求項所涉及的不明確性問題。最後,本文建議可採歐洲專利局的實務而准許物品請求項可以「用以」的實務。然而同時,專利法的新穎性條文必須比照《歐洲專利條約》第 54 條第 4 項與第 5 項的立法模式,讓物品請求項的所請標的可以是已知的醫藥化合物或組合物,但其用於新的醫療方法時仍是符合新穎性的物品請求項 。在此制度下,「醫藥用途」類的專利得以物品請求項的方式存在,從而避免不明確的問題,而非因此違反不予專利的規定。
目  次: 壹、前言
貳、從醫療方法請求項到醫藥用途請求項
一、醫藥用途請求項
二、個案一:醫療方法為本質
三、個案二:藥品請求項之變形
參、明確性爭議
一、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民專上字第 35 號民事判決
(一)明確性爭點
(二)最高法院之不同意見
(三)評析
二、美國法之借鏡-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 § 2173.05(q)
三、醫藥用途請求項之明確性問題
肆、待結論:歐盟之借鏡
一、新穎性問題
二、《歐洲專利條約》第 54 條第 4 項與第 5 項之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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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秉訓,醫藥用途請求項及其專利有效性爭議-以明確性為中心,專利師,第39期,128-146頁,201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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