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言論免責權;民意代表;立法委員;肢體語言;惡意言論 |
| 中文摘要: |
立法院委員行使議事行為時,常因議事行為受到司法機關之偵辦或審判,致使憲法第 73 條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規定,形同具文。在議會自律原則之意義下,未經立法院決議告發前,司法機關便逕行偵辦或審判立法院委員之議事行為,是否違反憲法第 73 條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規定,侵犯立法院之職權,便發生疑義。接續有疑問的是,立法委員議事行為是否應受司法機關之偵辦或審判?若是如此,是否有侵犯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之職權,發生疑義。立法委員之議事行為,法院得否直接加以審判,或須待立法院告發後方能審判?又立法員之議事行為是否限於演說、議論及表決,或包括附隨之議事杯葛行為,始受言論免責權之保障?該言論免責權是否因答詢之政府官員告訴而受限制?以上諸多問題,本文進行歷年大法官解釋並近年實務判決之實證觀察,再度整理與歸納,以更明瞭議會自律範圍與司法機關介入偵審之空間情形,故有撰寫此文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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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問題之提出 貳、議會自律之範圍 一、最大程度之言論免責權 二、民意代表言論免責衡平之原則 三、須與會議事項有關 四、肢體語言 五、內部懲戒 六、政治責任(罷免) 參、司法機關偵審之介入 一、言論免責權之相對保障制度 二、濫用言論免責權 三、議場外發表惡意言論 四、蓄意之肢體動作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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