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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議會自律原則 VS. 司法機關偵審之介入
編著譯者:
王服清
出版日期:
2019.11.14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379 期
/91-100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387
下載點數:
3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王服清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言論免責權
;
民意代表
;
立法委員
;
肢體語言
;
惡意言論
中文摘要:
立法院委員行使議事行為時,常因議事行為受到司法機關之偵辦或審判,致使憲法第 73 條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規定,形同具文。在議會自律原則之意義下,未經立法院決議告發前,司法機關便逕行偵辦或審判立法院委員之議事行為,是否違反憲法第 73 條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規定,侵犯立法院之職權,便發生疑義。接續有疑問的是,立法委員議事行為是否應受司法機關之偵辦或審判?若是如此,是否有侵犯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之職權,發生疑義。立法委員之議事行為,法院得否直接加以審判,或須待立法院告發後方能審判?又立法員之議事行為是否限於演說、議論及表決,或包括附隨之議事杯葛行為,始受言論免責權之保障?該言論免責權是否因答詢之政府官員告訴而受限制?以上諸多問題,本文進行歷年大法官解釋並近年實務判決之實證觀察,再度整理與歸納,以更明瞭議會自律範圍與司法機關介入偵審之空間情形,故有撰寫此文之必要。
目 次:
壹、問題之提出
貳、議會自律之範圍
一、最大程度之言論免責權
二、民意代表言論免責衡平之原則
三、須與會議事項有關
四、肢體語言
五、內部懲戒
六、政治責任(罷免)
參、司法機關偵審之介入
一、言論免責權之相對保障制度
二、濫用言論免責權
三、議場外發表惡意言論
四、蓄意之肢體動作
肆、結論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32、72、73、101、133 條 (36.01.01 版)
省縣自治法 第 25 條 (88.04.14 版)
地方制度法 第 50 條 (105.06.22 版)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4、135、140、306、309、310、311 條 (108.06.19 版)
相關判解:
院解字第 3735 號
釋字第 122 號
釋字第 123 號
釋字第 165 號
釋字第 401 號
釋字第 435 號
釋字第 509 號
臺灣高等法院 84 年度上字第 429 號 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87 年度上易字第 5589 號 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度上易字第 1273 號 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1 年度上易字第 271 號 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度重上更(三)字第 146 號 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度上易字第 921 號 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度上訴字第 3890 號 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度矚上易字第 4 號 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度訴字第 4510 號 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易更(一)字第 2 號 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自字第 305 號 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度自字第 94 號 刑事判決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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