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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銀行法違法吸金罪實務問題簡析-以最高法院 106 年台上字第 2 號刑事判決為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羅裕翔
出版日期: 2019.08
刊登出處: 台灣/南臺財經法學第 5 期/65-87 頁
頁  數: 23 點閱次數: 6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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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羅裕翔
關 鍵 詞: 銀行法違法吸金罪犯罪所得詐欺罪共犯連帶沒收沒收制度
中文摘要: 台灣的詐騙新聞層出不窮,詐騙手法多變,而各種詐騙手法,往往又以吸金詐騙犯所取得的金額最龐大。但在實務上,吸金犯不必然等於詐欺犯,所謂的詐欺犯是指施用詐術使他人受騙後,因而取的他人所交付的財物,而詐欺犯對於這些財物主觀上要有不法所有的意圖;而吸金犯(違法吸金)一般是指行為人違反我國銀行法第 29 條、第 125 條之規定,非經主管機關核准的銀行單位,不可經營與銀行相關業務。簡單來說,吸金犯就是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向不特定的多數人招攬收取資金並支付利息。而若是當初招攬收取資金之原因為虛構不存在,或是招攬資金後根本沒有去進行約定的投資,則違法吸金的同時也會成立詐欺行為。在現實社會中,吸金集團不斷以「老鼠會」、「多層次傳銷」、「類合會方式」、「投資性契約」來吸引不特定民眾之資金,再以「還本+高額利息」來降低民眾之警戒心,故最後造成社會金融秩序動盪不安,故就此為文試探討違法吸金罪在實務上所面臨之議題研究。
目  次: 壹、緒論
貳、違法吸金罪上所謂「顯不相當」之意義
一、採取不以民法上規定為判斷說
二、採金融機構間平均定期儲蓄存款利率
三、採平均定存利率做判斷說
參、違法吸金罪與詐欺罪之競合
一、原穩定實務見解
二、學者提出比較法建議
三、實務見解之變遷
肆、犯罪所得之沒收問題
一、犯罪所得是否扣除交易成本
二、共同正犯間應否合併計算犯罪所得
三、對於非銀行違法經營國內外匯兌業,有依約交指定帳戶,其犯罪所得是否應計入其犯罪所得?
伍、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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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裕翔,論銀行法違法吸金罪實務問題簡析-以最高法院 106 年台上字第 2 號刑事判決為例,南臺財經法學,第 5 期,65-87 頁,2019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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