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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學名藥仿單是否構成專利引誘侵權?比較美國與臺灣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楊智傑
出版日期: 2018.12
刊登出處: 台灣/法律與生命科學第 7 卷 第 2 期/1-26 頁
頁  數: 26 點閱次數: 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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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楊智傑
關 鍵 詞: 共同侵權責任學名藥仿單方法專利引誘侵權
中文摘要: 本文嘗試從美國學名藥申請制度,而引發的學名藥仿單是否會構成方法專利引誘侵權,介紹幾個近年來的重要判決,希望從這些判決中,歸納出美國法院對此議題的分析方式與立場。進而,再回頭分析台灣武田訴中化案,試圖從美國判決與台灣判決的對照中,看出雙方論理的不同。而本文研究發現除了臺灣法院判決對於直接侵權、間接侵權的論述不夠精緻之外,美國與臺灣最大的差異在於,美國的藥物專利為方法 專利,臺灣的藥物專利並非方法專利,則就學名藥仿單是否構成引誘侵權或造意侵權,就會產生截然不同的適用結果。以下第貳部分,先介紹美國學名藥申請程序與仿單問題,作為背景知識。第參部分,介紹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三則重要判決,以瞭解仿單中各種不同記載態樣與法院的分析方式。第肆部分,則回頭討論台灣專利法與判決,尤其會深入介紹武田訴中化案一審、二審法院之論理。並且對照美國法院分析方式,比較台灣該案的分析方式有何不同或可能的謬誤。最後伍為結論。
目  次: 壹、前言
貳、美國學名藥申請程序與仿單
一、食品藥物管理局之專利資訊登錄
二、簡易新藥申請程序
(一)第 IV 段宣示:系爭專利無效
(二)第 viii 項聲明:避開方法專利
(三)改變給藥、劑型、劑良之申請
參、美國學名藥仿單與專利引誘侵權案例
2010 年的 AstraZeneca v. Apotex 案
(一)基本事實
(二)無可避免將出現直接侵權行為
二、2015 年 Takeda v. West-Ward 案
(一)治療急性痛風使用
(二)同時服用其他藥物
三、2017 年日 ELi Lilly v. feva 案
(一)基本事實
(二)共同侵權新標準
(三)構成引誘侵權
(四)學名藥廠引誘侵權之意圖
四、小結
肆、臺灣學名藥仿單專利造意侵權分析
一、台灣專利法之侵權態樣與智財法院之限縮
(一)智財法院限縮之共同侵權
(二)限縮為故意的幫助侵權與造意侵權
(三)智財法院迴避幫助與造意侵權之論理方式
(四)仿單、醫師、病患之侵權問題
二、武田告中化案皮利酮學名藥案
(一)系爭專利與造意侵權指控
(二)一審判決:智慧財產法院 97 年民專訴字第 5 號民事判決
(三)二審判決:智慧財產法院 97 年度民專上字第 20 號判決
三、對照美國判決分析台灣判決
(一)病人合併使用並沒有構成製造
(二)臺灣不准治療方法專利,但准許製備醫藥用途專利
(三)有無直接侵權?
(四)教示或建議是否夠具體
(五)醫師是否因仿單之教示建議而行為
伍、結論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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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智傑,學名藥仿單是否構成專利引誘侵權?比較美國與臺灣判決,法律與生命科學,第 7 卷 第 2 期,1-26 頁,201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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