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廢棄物;沒收;犯罪所得;環境犯罪 |
中文摘要: |
我國刑法在 105 年 7 月修正增修沒收專章後,強化普通刑法犯罪利得沒收之規範,期能透過剝奪犯罪行為人之犯罪利得,斷絕犯罪誘因,遏阻犯罪。就犯罪利得之認定,刑法第 38 條之 1 以下定有明文,但審查體系、流程較不明確。學說上有提出利得沒收之六階段審查體系,即:(1)存在一刑事不法行為。(2)有無利得審查。(3)何人得利。(4)利得範圍之審查。(5)排除審查。(6)法律效果。實務上,最高法院認犯罪利得之計算分二階段計算,前階段界定「利得存否」,於後階段判斷「利得範圍」。學說將犯罪利得之審查要件一一解構,故本文爰採學說所揭示之六階段審查架構,茲介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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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我國沒收新制之犯罪利得審查體系 一、前提:該當刑事不法行為 二、有無利得? 三、何人得利? 四、利得範圍多寡? 五、排除審查:發還被害人排除沒收效果 (以下刊載本期) 六、法律效果:義務沒收與過苛條款 貳、廢棄物產業鏈之經濟運作 (以下待續) 參、實例解析:廢銅箔基板犯罪利得沒收之審查 一、前提:該當刑事不法行為 二、有無利得? 三、何人得利? 四、利得範圍多寡? 五、排除審查:發還被害人排除沒收效果 六、法律效果:義務沒收與過苛條款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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