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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以管委會為被告之確定判決效力之主觀範圍-評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790 號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姜世明
出版日期: 2019.1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89 期/37-48 頁
頁  數: 12 點閱次數: 3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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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姜世明
關 鍵 詞: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侵權行為能力當事人能力當事人適格
中文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是由管理委員組成,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事項及公寓大廈社區公共事務之維護管理,其各管理委員具備有侵權行為能力,但若是對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是否有侵權行為能力與當事人適格?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為被告之訴訟,其判決效力之主觀範圍為何?
目  次: 裁判要旨
爭點所在
評釋
壹、管委會之權利能力與當事人能力
貳、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是否有侵權行為能力與當事人適格?
一、管委會侵權行為能力
二、管委會之當事人適格
參、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為被告之訴訟,其判決效力之主觀範圍為何?
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姜世明,以管委會為被告之確定判決效力之主觀範圍-評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790 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89 期,37-48 頁,2019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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