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侵權行為能力;當事人能力;當事人適格 |
中文摘要: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是由管理委員組成,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事項及公寓大廈社區公共事務之維護管理,其各管理委員具備有侵權行為能力,但若是對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是否有侵權行為能力與當事人適格?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為被告之訴訟,其判決效力之主觀範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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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裁判要旨 爭點所在 評釋 壹、管委會之權利能力與當事人能力 貳、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是否有侵權行為能力與當事人適格? 一、管委會侵權行為能力 二、管委會之當事人適格 參、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為被告之訴訟,其判決效力之主觀範圍為何?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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