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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董事對財務預測之更新義務-兼評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金上字第 17 號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王志誠
出版日期: 2019.1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89 期/60-75 頁
頁  數: 17 點閱次數: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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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王志誠
關 鍵 詞: 財務預測更新義務守法義務監督義務作為義務
中文摘要: 財務預測乃對未來之預估,財務報表則係就歷史資訊之陳述。財務預測為資本市場資訊公開體系之一環,為促使資訊充分公開、杜絕公開發行公司任意發布預測盈餘訊息,臺灣自 1992 年 11 月 14 日年起正式實施財務預測制度。本文主要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金字第 25 號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金上字第 17 號民事判決所涉及公司財務預測訴訟案之爭議為核心,探討財務預測之性質、種類及更新等概念,進而建構董事之義務體系及作為義務類型,期能釐清董事對財務預測應負更新義務之本質及判斷標準,並建議應引進財務預測之安全港設計。應說明者,本文僅就本案之實體爭議進行分析,至於本件有無同一事件再行起訴之程序爭議,則不在討論範圍。
目  次: 前言
本案事實
壹、原告主張
貳、被告抗辯
爭點
法院見解分析
壹、林○山、林○龍是否違反證交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應依證交法第 20 條之 1 第 1 項、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第 185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負賠償責任之爭議?
貳、林○山、林○龍得否依修正後證交法第 20 條之 1 第 5 項規定,依其責任比例負賠償責任?
參、關於「交易因果關係」及「損害因果關係」之舉證責任應由原告或被告負擔?
肆、原告之授權人得向被告請求之金額究係若干?
評析
壹、財務預測之性質、種類及更新
一、財務預測之性質及種類
二、財務預測之更正及更新
貳、董事之義務體系及作為義務類型
參、董事之更新義務及判斷標準
肆、財務預測之安全港設計
伍、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王志誠,董事對財務預測之更新義務-兼評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金上字第 17 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89 期,60-75 頁,2019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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