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財務預測;更新義務;守法義務;監督義務;作為義務 |
中文摘要: |
財務預測乃對未來之預估,財務報表則係就歷史資訊之陳述。財務預測為資本市場資訊公開體系之一環,為促使資訊充分公開、杜絕公開發行公司任意發布預測盈餘訊息,臺灣自 1992 年 11 月 14 日年起正式實施財務預測制度。本文主要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金字第 25 號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金上字第 17 號民事判決所涉及公司財務預測訴訟案之爭議為核心,探討財務預測之性質、種類及更新等概念,進而建構董事之義務體系及作為義務類型,期能釐清董事對財務預測應負更新義務之本質及判斷標準,並建議應引進財務預測之安全港設計。應說明者,本文僅就本案之實體爭議進行分析,至於本件有無同一事件再行起訴之程序爭議,則不在討論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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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前言 本案事實 壹、原告主張 貳、被告抗辯 爭點 法院見解分析 壹、林○山、林○龍是否違反證交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應依證交法第 20 條之 1 第 1 項、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第 185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負賠償責任之爭議? 貳、林○山、林○龍得否依修正後證交法第 20 條之 1 第 5 項規定,依其責任比例負賠償責任? 參、關於「交易因果關係」及「損害因果關係」之舉證責任應由原告或被告負擔? 肆、原告之授權人得向被告請求之金額究係若干? 評析 壹、財務預測之性質、種類及更新 一、財務預測之性質及種類 二、財務預測之更正及更新 貳、董事之義務體系及作為義務類型 參、董事之更新義務及判斷標準 肆、財務預測之安全港設計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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