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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藝術品偽作或贗品之舉證責任-以最高法院 92 年台上字第 917 號民事判決「養心齋古文物」案為例
編著譯者:
陳汝吟
出版日期:
2019.12.14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381 期
/109-120 頁
頁 數:
10
點閱次數:
469
下載點數:
40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陳汝吟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藝術品
;
偽作
;
贗品
;
買賣契約
;
瑕疵擔保
;
舉證責任
;
鑑定
中文摘要:
藝術品交易糾紛不斷,在司法訴訟實務上,除刑事詐欺等犯罪外,則以民法為大宗,牽涉意思表示錯誤、詐欺、與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等。這類型的法院民事判決已累積有一定數量,其中爭點牽涉法律適用與舉證責任,值得討論。本文認為,法院在面對這類型糾紛時應該對於藝術獨特之本質,有更深刻的體認,並且察知個別當事人基於契約究竟有何期待。一般情形,買方確實對於藝術商對作品的論述有其合理的信賴,在作品真實性難以確定之情形,法院應要求賣方至少依其合理之努力對其交易前(時)的論述,是得以驗證的。常見的作品來源,在現今數位時代,保留作品相關的研究及真實記錄,對以此為專業之藝術商亦非嚴苛。司法面對藝術雖有其侷限性,但確保買方得依合理的法律途徑適當主張權利,應能導致更好、更公平的藝術商業活動,以及對藝術世界和歷史學家對藝術品真實性有更清楚的認識。
目 次:
壹、前言
貳、「養心齋古文物」案
一、案件事實
二、法院歷審判決
參、分析討論
一、法院對藝術品真偽鑑定之角色與侷限
二、自民事契約內容調整舉證責任
肆、結語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92、93、179 條 (108.06.19 版)
民事訴訟法 第 222、277、281、282、469 條 (107.11.28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17 年上字第 917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44 年台上字第 75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267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917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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